2020年4月14日,小伟作为投保人,在奔驰4S店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为其母亲张莉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4日。
2020年6月13日22时35分许,小伟醉酒(血液中乙醇浓度226mg/100ml)后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五里堆路口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人保财险对两辆车的定损金额合计为18万余元。2021年3月18日,小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事后,车辆所有人张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呈报了相关资料,不料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她起诉到了法院。面对张莉的诉求,保险公司直接表示,驾驶员属于醉酒驾驶,不承担责任。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电子投保的过程。据调查,人保财险网络销售保险在进入投保页面后分为五项流程,在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内容均黑体加粗,“声明”第1条为“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对此,小伟陈述,投保全由奔驰4S店保险专业代理人员在电脑上完成。而人保财险则表示,投保由小伟本人在其手机上完成,电子签名系本人所签。
庭审中,张莉申请对小伟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21年8月18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的笔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合同系以网络方式订立,虽然条款中的免责条文用黑体进行了加粗,但从被告人保财险网络投保的流程看,确实存在他人替代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并签名的可能性。
本案投保单投保人处的签名并非小伟所签,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小伟在投保时阅读了保险条款,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8万余元。
因对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不服,人保财险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网上投保操作流程,只有阅读了保险条款才能进行后续操作完成投保事宜,且“投保人声明”在文末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经鉴定,“投保人声明”处“小伟”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根据小伟陈述,投保时其在现场,其对4S店人保财险公司人员在电脑上完成投保操作事项的事实是明知的,应视为其对4S店人保财险公司人员的授权,结合其缴纳了前述投保单上所载明险别的保险费,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也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说明小伟对投保行为及相关保险事宜知晓及认可。因此,应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故案涉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
其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小伟不但饮酒驾驶,还达到了醉驾的程度,系触犯了刑法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举重以明轻,小伟对醉驾可能导致的民事上的不利后果也应有一定的认知。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