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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指示牌砸伤路人到底谁来赔?
www.yx.mianyangpeace.gov.cn 】 【 2022-04-21 12:56:03 】 【 来源:游仙长安网

  


  交通指示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交管设施,也许大家都不会特别去关注,对于家住游仙区的刘丽(化名)之前也是这样。可谁知天降横祸,在一次正常的行走中,她被一块倒下的交通指示牌砸了个正着。


  针对这样一起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定。


  2019年8月26日,刘丽从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文化广场街道经过时,被位于一旁倒下的交通指示牌砸伤,被送往医院住院16天共产生医疗费1.3万余元,该费用由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11月,因刘丽出现吞咽困难再次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食道癌,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


  刘丽死亡后,其家属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案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请医院按照过错参与度赔偿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2020年11月,游仙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尽管医院已经做出了赔偿,但刘丽家人却认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是在于此前被指示牌砸伤这起事故:“她本来是在街道上正常行走,却被锈蚀严重的指示牌砸伤住院,事情发生后,相关部门不积极解决,这才导致精神负担过重,致使伤情恶化死亡。”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家属一纸诉状将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三方共同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被告均认为不该担责如何判决?


  面对家属的诉求,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辩称,标识牌的所有权是不属于魏城镇人民政府,之前垫付了部分费用,也仅仅是本着人道主义,不能以此认定政府负有责任。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则认为,案涉道路属于场镇道路,不属于交通局管理范围,且死者也不是因砸伤导致的死亡,相关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为了证明,交通局还提交了一份通知,拟证明交通运输局对于城镇道路没有管理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则表示,交警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并提交了相关施工合同和竣工单,拟证明是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采购了事发路段的交安设施项目,并强调案发的标识牌为指路牌,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案涉标识牌的养护和管理部门均为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


  路牌维护部门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3.2万余元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及庭审查明,刘丽在行走过程中,被路边标识牌砸伤,案涉标识牌为指路牌,根据《施工合同》及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在庭审中陈述的案涉标识牌系其修建及维护,可以认定案涉标识牌现系由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管理维护,故魏城镇人民政府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被告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对于相关损失,对医疗费用,死者家属主张为第一次住院及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称述因无钱治病故导致伤情恶化。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次的医疗费用已由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支付,死者第二次入院诊断为食道癌,并非因砸伤导致的,仅认可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该笔费用也已由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支付,故本案中不作处理。


  对于原告方的损失,法院经过认定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刘丽在本次事故发生后,短时间内不幸死亡,砸伤是由于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未及时对案涉标识牌进行养护导致的,根据庭审可以看出家属的去世对原告来说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害,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万余元。(何炯 张黎 邓勇)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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